教唆犯

1.意義:故意喚起正犯為犯罪行為決意之人。

2.教唆犯既遂犯的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

1.教唆行為

a.引起他人犯罪決意

b.連鎖共犯

c.教唆對象須特定,且本無犯罪決意,或有犯罪傾向但猶豫不決者。

2.被教唆者故意、不法之行為(共犯從屬性理論)

(2)主觀要件(雙重教唆故意)

1.教唆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決意的故意。

2.教唆既遂故意:促使被教唆者實現該不法構成要件既遂的故意。

a.虛偽教唆:教唆者自始即認為被教唆者無法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或是雖預見有實現構成要件結果的可能性卻確信其不可能發生。因為虛偽教唆不具教唆既遂故意,故非教唆犯。

 

3.責任

(1)教唆範圍內:教唆者僅就與其故意相符的主行為負責。依所教唆之罪處罰。(29第二項)

(2)教唆範圍外:

1.原則:有預見可能性時,依過失正犯處罰。

2.例外:被教唆者之行為發生加重結果時,若有預見可能性,成立教唆犯。

(3)被教唆者的客體錯誤

1.通說:視為教唆者的打擊錯誤

2.少數說:被教唆者的客體錯誤,對於教唆者來說不生影響。

 

4.教唆犯未遂犯的要件(29第三項)

Q.幫助未遂和未遂幫助之不同?

 

(1)主觀要件:同既遂

(2)客觀要件:

1.著手教唆行為

2.被教唆者未著手實行

a.教唆意思表示未達

b.他人拒絕、忽略或不懂所提建議

c.被教唆者未形成犯罪決意

d.被教唆者僅實施預備行為

e.行為人本有犯罪決意,不可能再被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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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

1.意義: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之人,為幫助犯。(30)

2.幫助犯之既遂犯要件

(1)客觀要件

1.幫助行為

a.使主行為得以實現、使主行為易於實現、使主行為造成更大的傷害

b.精神或物理上的幫助皆可

c.積極的作為或消極的不作為皆可。但消極的不作為以具有保證人地位為前提。

d.幫助行為需在被幫助者形成犯罪決意後,犯罪終了前為之。(相續的幫助犯、事後幫助犯?)

 

2.被幫助者故意、不法之行為(共犯從屬性理論)

a.利用他人不具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行為

 

3.幫助行為與行為結果有因果關係?

a.肯定說:依條件理論,幫助行為與行為結果間需有因果關係。

b.否定說:只要是與正犯實施犯罪有關的幫助行為即可構成幫助犯。(實務上為了省略檢驗條件理論的困難而採此說,認為幫助行為有促進正犯的行為即為已足)

 

(2)主觀要件(雙重幫助故意)

1.幫助故意:幫助他人實行犯罪的故意。

2.幫助既遂故意:幫助被幫助者實現該不法構成要件既遂的故意。

a.虛偽幫助:幫助者自始即認為被幫助者無法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或是雖預見有實現構成要件結果的可能性卻確信其不可能發生。因為虛偽幫助不具幫助既遂故意,故非幫助犯。

3.責任

(1)幫助範圍內:是用同一法條處罰,但得減輕其刑。(30第二項)

(2)幫助範圍外:

1.原則:有預見可能性時,依過失正犯處罰。

2.例外:被幫助者之行為發生加重結果時,若預見可能性,成立幫助犯。

(3)被教唆者的客體錯誤:視為教唆者的打擊錯誤。

 

4.幫助犯之未遂犯要件

->幫助未遂和未遂幫助都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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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犯與身分犯

1.意義:當正犯因身份或其他特別關係成立、加重或減輕其刑時,參與其犯罪行為之參與犯該如何處斷?(31)

ex1.甲欲殺甲父,乙提供毒藥。乙?

ex2.乙欲殺甲父,甲提供毒藥。甲?

ex3.甲乃公務員,聽從其妻乙收受賄賂。乙?

ex4.甲乃公務員,利用不知情的妻乙去收受賄賂。甲?

ex5.非公務員之人乙利用不知情的公ˋ務員甲去收受賄賂。乙?

2.立法批評

(1)第31條第一項(純正特別犯與參與犯)

1.幫助、教唆之規定乃屬多餘,該依照第28條、第29條本可成立共犯。

2.無主體資格,不應同為正犯評價。

(2)第31條第二項(不純正特別犯與參與犯)

1.本款亦為多餘,蓋依照第28條、第29條本可成立普通之刑的共犯。

2.本款立法易使人誤解參與犯的結構係建立在變體構成要件(即特別犯規定)之上,而非基本構成要件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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