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司法院發了三篇新聞稿出來,
第一篇是講說,針對讓大法官趕快做事的回應,
以下摘至原稿內容:
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出席人2/3以上同意方得通過。此一規定於審查法律之情形,未區分合憲解釋抑或違憲解釋,都採同一高門檻方式評決,常因主張違憲、合憲之雙方都未能達到2/3以上多數,而致無法獲得結論,程序膠著僵持。此一制度缺失,是目前案件審結不易的主因。為尋求合理解決之道,本院於102年1月間送請立法院審議的修正草案,即提出改進大法官評決門檻的機制。就法律以上位階法規範違憲與否之審查,改採違憲須有參與評議大法官2/3以上之同意,始能通過;未達該門檻者即宣告為不違憲。此一興革可望使案件一旦付諸評決,即能獲得結論,而促進案件審結,提昇釋憲效率。
現行制度規定大法官以合議方式審理案件,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均須經全體大法官合議。實務運作上,常因妥協折衝各種不同意見之結果,削弱對解釋理由之論述;復因膠著於文字的討論而延宕程序。修正草案希望調整此項缺失,採行主筆大法官顯名制,明定判決主文及形成判決之要旨,經充分合議並依法評決後,授權由大法官一人主筆撰擬裁判理由,提出法庭綜合意見,無須再經全體表決,以期提昇審案效率。判決書並應標明主筆人,使其風格清晰可見,論點順暢一致,並符透明化取向。
結論,感想就是針對現行制度再作修正跟改變,以及一致性,和提升釋憲效率。
第二篇是講哥哥殺妹妹要詐領保險,也就是新聞報的醃頭顱案。原來這個案子已經進入第二審,要進入第三審被駁回,所以判決定讞了。裡面有詐欺跟殺人這兩部分。
第三篇是講家暴致死,也就是新聞裡拿鹽巴參在奶粉裡,造成小孩因為
以下摘原文:
致被害人因長期食用含過量鹽分之奶粉而罹患極致高血鈉症,雖經醫護人員搶救,仍於一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因腦室出血造成缺氧性腦症,併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二審判決維持一審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然後又二審上訴被駁回。
以下摘至原文:
彼不願意再來開庭,法院怎麼判彼都尊重等語。原審於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準備程序期日,經合法通知被害人之父沈○○及母陳○○,然彼二人均未到庭。從而,原審未於審判期日再行傳喚被害人之父母到庭陳述意見,尚難認其踐行之訴訟程序有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至原判決對於上情未加說明,雖稍欠週延,尚難謂有影響判決結果之理由不備情形。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指原審未適用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減輕刑度,以及未傳喚被害人家屬表示對於量刑之意見,有違背法令云云,無非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係程序判決,上訴人另請求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及從輕量刑云云,尚無從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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