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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中華民國刑法」 2015-12-18 [ 評論數 0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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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教唆犯
1.意義:故意喚起正犯為犯罪行為決意之人。
間接正犯
1.意義:行為人利用他人作為犯罪行為的工具,而為自己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以遂其犯罪目的的正犯。
基本概念
1.單獨犯與參與犯
準中止犯
1.意義:犯罪結果的不發生(未遂)與防果行為不具有因果關係之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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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
1.故意犯的行為階段:
罪責
1.罪責定義:以刑法規範之觀點,對行為人及其行為的責難。(意思形成的可非難性)
錯誤概說
1."錯誤"定義:行為人"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合。
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的中心思想:合法者不需刻意迴避違法侵害者。
故意作為犯之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1.意義:確認行為與結果是否有因果關係並且是否可以歸責
現行刑法的效力
1.意義:刑法效力所及之範圍
刑法最後手段性(謙抑原則)
1.意義:刑法是法律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