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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日前表示,有關藝人遭網路霸凌輕生的事件,將指示司法警察蒐集網路留言加以過濾,
並針對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等公訴罪的部分主動偵辦;此事件重新引發民眾對於網路言論界線的思考,
已是現在的社會的問題之一。
臺中地檢署指出,有藝人疑似因難以抵擋長期受到工作及網路霸凌的壓力,在家中吸氦氣輕生,
其遺言要求家人幫忙找出網路上的匿名攻擊者;家人雖表示不會追究,但該署已指示司法警察蒐證,
若發現網路留言中有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等部分,將會主動偵辦。如果留言內容屬於妨害名譽,
因屬告訴乃論罪,若家屬未提出告訴,則無法追究。
法界人士進一步指出,霸凌並非法律上用語,若為肢體霸凌,可能涉及傷害、妨害自由或強制等罪。
若為言語、網路霸凌,則涉及誹謗及公然侮辱。例如散布不實消息等和具體事實有關,如果無法證明屬實,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若是散布傷害他人人格的字眼,無牽涉到具體事實,則可能構成同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此外,有關提供網路霸凌的平台是否有其刑責,目前並沒有實際案例,
除非平台本身成立的目的就是針對個人進行攻擊或是散布不實流言;但由於版主本身有過濾留言版的能力,
若選擇毫無根據或具人身攻擊的文章上傳,只要告訴人提告,依刑法第30條規定,
版主有可能成為該案的幫助犯,同樣會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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