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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2號
公佈日期:20150925

 

 

 

解釋要旨
系爭90 年大眾捷運法第7 條第4 項、77 年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3 項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9 條第1 項之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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