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篇文章受密碼保護,請輸入密碼後閱讀。
- 3月 24 週四 201622:31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36 號
- 12月 21 週一 201513:36
設置廣告物不論有礙環境與健康與否一概禁止並處罰 釋 734:違憲
設置廣告物不論有礙環境與健康與否一概禁止並處罰 釋 734:違憲
法源編輯室/ 2015-12-18 [ 評論數 0 篇]
關於設置廣告物污染環境,司法院大法官今(十八)日舉行第一四三七次會議作成釋字第734號解釋認為,行政機關雖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公告污染環境行為,但若不問設置廣告物是否有礙環境衛生與國民健康,即認該設置行為為污染行為,一概予以禁止並處罰,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有民眾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於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所公告的指定清除區域內,張掛抗議的布條及布幔,因此該局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予以裁處罰鍰。該民眾不服提起行政爭訟,再經確定終局判決駁回後,認為終局判決所適用的規定及公告,有違憲疑義,故聲請解釋。
釋字第734號解釋指出,授權是否具體明確,應就該授權法律整體所表現的關聯意義為判斷。而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的污染環境行為,屬於授權主管機關就指定清除區域內,另為補充其他污染環境的行為;因此,發布公告禁止的行為,須達到同條前10款所定行為類型污染環境相當的程度。主管機關不問設置廣告物是否有礙環境衛生與國民健康,及是否已達與同條前10款所定行為類型污染環境相當程度,即認設置行為為污染環境行為,一律禁止並處罰,已逾越授權範圍。
此外,廣告兼具意見表達的性質,屬於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在公共場所以不妨礙他人方式的範圍內,仍得為言論表達及意見溝通。而公告雖非基於限制人民言論自由或其他基本權利而設,但在具體個案中,可能因主管機關對於廣告物的內容及設置的時間、地點、方式審查而否准其設置,造成限制人民言論自由或其他基本權利的結果。主管機關應通盤考量,以保障人民權利。
相 關 資 料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7,50,50-1 條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第 3,4,11 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22,23 條
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判字第 1970 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53 號 判決
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6853 號 刑事判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40052904 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40039270 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34 號
法源編輯室/ 2015-12-18 [ 評論數 0 篇]
關於設置廣告物污染環境,司法院大法官今(十八)日舉行第一四三七次會議作成釋字第734號解釋認為,行政機關雖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公告污染環境行為,但若不問設置廣告物是否有礙環境衛生與國民健康,即認該設置行為為污染行為,一概予以禁止並處罰,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有民眾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於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所公告的指定清除區域內,張掛抗議的布條及布幔,因此該局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予以裁處罰鍰。該民眾不服提起行政爭訟,再經確定終局判決駁回後,認為終局判決所適用的規定及公告,有違憲疑義,故聲請解釋。
釋字第734號解釋指出,授權是否具體明確,應就該授權法律整體所表現的關聯意義為判斷。而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的污染環境行為,屬於授權主管機關就指定清除區域內,另為補充其他污染環境的行為;因此,發布公告禁止的行為,須達到同條前10款所定行為類型污染環境相當的程度。主管機關不問設置廣告物是否有礙環境衛生與國民健康,及是否已達與同條前10款所定行為類型污染環境相當程度,即認設置行為為污染環境行為,一律禁止並處罰,已逾越授權範圍。
此外,廣告兼具意見表達的性質,屬於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在公共場所以不妨礙他人方式的範圍內,仍得為言論表達及意見溝通。而公告雖非基於限制人民言論自由或其他基本權利而設,但在具體個案中,可能因主管機關對於廣告物的內容及設置的時間、地點、方式審查而否准其設置,造成限制人民言論自由或其他基本權利的結果。主管機關應通盤考量,以保障人民權利。
相 關 資 料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7,50,50-1 條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第 3,4,11 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22,23 條
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判字第 1970 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53 號 判決
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6853 號 刑事判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40052904 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40039270 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34 號
- 12月 21 週一 201513:33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34 號
- 11月 01 週日 201507:32
強制規定職業團體理事長由理事選舉 釋 733:違憲
- 10月 24 週六 201506:44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2號 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2號
- 6月 23 週二 201506:53
釋字第 730 號 【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年資計算案】
民國 104年6月18日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有關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時,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職、伍)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同條例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之規定,欠缺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對上開人員依同條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有關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時,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職、伍)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同條例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之規定,欠缺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對上開人員依同條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5月 10 週日 201517:07
立法院調閱檢察機關偵查卷證 釋 729:偵查中案件不得調閱(轉貼)
- 5月 02 週六 201506:43
釋字第 729 號 【立法院調閱偵查卷證案】
釋字第 729 號 【立法院調閱偵查卷證案】
民國 104年5月1日
立法院得否調閱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
民國 104年5月1日
立法院得否調閱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
- 3月 26 週四 201506:32
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 案情摘要(轉自司法院)
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 案情摘要
【既存祭祀公業派下員依規約認定案】 104.3.20
祭祀公業條例於96 年12 月公布,97 年7 月1 日施行,其第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
【既存祭祀公業派下員依規約認定案】 104.3.20
祭祀公業條例於96 年12 月公布,97 年7 月1 日施行,其第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