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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令准死刑犯鄭捷執行死刑新聞稿全文   摘要重點

 

1.執行前先以麻醉使受刑人失去知覺,符合人道,並已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覆驗確認死亡,完成執行程序。

2.審查有無任何不應或不宜執行的狀況,並再次依「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最後並再向總統府確認均無申請或獲得赦免,方批准執行,對死刑犯的人權保障程序已臻完備。

3.終審判決亦認其罪證明確,犯行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6條所稱最嚴重之罪而維持原判,判處其4個死刑定讞。

4.在犯罪現場捷運站內遭捕,罪證明確;其行兇時意識清楚,沒有心神缺陷或精神喪失,所犯下的罪行實屬重大,屬於公政公約規定的最嚴重之罪,所為已達人神共憤地步。

5.其犯罪情節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與安定,造成大眾驚恐不安,並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永遠難以抹滅之傷害等情狀,其既遭最高法院判處4個死刑定讞,法務部自有依法執行以實現社會正義的責任。

由於鄭捷案影響社會層面甚廣,社會大眾也紛紛要求法務部應依法執行死刑,以彰顯社會公義。我們理解,人權保障固為普世價值,惟刑事政策必須兼顧被害人人權及社會正義,發揮刑罰抗衡犯罪的功能,以維護社會秩序安定,保障絕大多數善良百姓的安全與福祉。

 

我覺得結論寫的挺好的!!!!!!

維護社會秩序安定,和保障絕大多數善良百姓的安全與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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