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性平等法
目的法學派
"性別工作平等法"
適用對象1.雇主與受雇者2.公務員3.教育人員4.軍職人員 (2第2項)
3第三款 視同ex.經理人
第4條 中央->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縣市->縣市政府
=>設性別工作平等會五~11人,任期2年,勞工團體,女性團體各2人,女性委員占全體1/2以上。
第6條 第1項 為婦女就業之需要應編列經費
第2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經費補助
第6-1條 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第7條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別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8條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9條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10條 第1項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
但年資...(可同工不同酬)
第2項
第11條 第1項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2項 規則、契約、協約..........,不得.......(單身條款)禁止規定
第3項 民71條
第12條 性騷擾
第13條 第1項 30人以上
第14條 生理假1天,併入病假。
第15條 第1項 產假8星期
3個月以上流產,4星期
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第3項
第4項 三天陪產假
第16條 第1項 任職滿一年,子女滿3歲前,育嬰留職停薪假,最多不可超過2年,最多2年。
2人以上,以最幼子女,2年為限。
第2項 雇主免繳,受雇者延緩3年
第17條 第1項 第1~4款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資遣員工的情形
第2項 30天前通知
第18條 第1項 未滿1歲、親餵、每日兩次、一次30分鐘
第2項 視為
第19條 第1項 30人以上之公司,撫育未滿三歲子女
第1款 減少1小時
第2款 調整工作時間
第20條 第1項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全年以7日為限。
第21條 第1項 強制規定:雇主不得拒絕
第2項 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考績...
第22條 受雇者之配偶未就業(指家庭煮夫)
第23條 第1項 250人 (大公司) 托兒設施
第2項 給予經費補助
第24條 "再就業"
第25條 成效卓著,獎勵
第26條 第7條~第11條、第21條 受有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27條 第1項 第12條 性騷擾,受有損害,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推定過失)
"但"
民法第118條
第2項 經濟狀況
第29條 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上的損害,精神賠償
第30條 第26條~第28條 知:兩年間內。 不知:逾10年內。
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知道2年內,不知道10年。
第31條 釋明、雇主、舉證責任(控訴一方:原告) 舉證責任之倒置
第32條 申訴制度建立
第33條 第1項 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2項 7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第3項 7日內
第34條 1.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2.有異議,十日內,行政院勞委會,審議。3.審議不服,打行政訴訟。
第35條
第36條
第37條 第1項 法律扶助
第2項
第3項
第38條 罰鍰(行政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