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16條 (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人民的受益權,程序上的基本權。
憲法第77條(司法院之地位及職權)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官司,及公務員之懲戒官司。
憲法第82條(司法院及法院組織之法律保留)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法律保留
司法院組織法第6條(附設法院)
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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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一條 級->固定的,組織層面。
審->變動的,訴訟層面。
第二條 "法院" 1.民事 2.刑事 3.其他法 4.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第三條 第一項 法官一人獨任
第二項 法官三人合議
第四條 (審判長)司法行政首長
第一項 合議審判,庭長充審判長
第二項 獨任審判 該法官
第八條 行政區劃
第一項 但 地理環境 案件多寡 增設 分院 合設 法院 轄區之一部 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第二項 得
第九條 審級管轄、事務管轄、職權
第一項 管轄事件
第一款 民事、刑事第一審 但 法律別有規定
第二款 其他法
第三款 法律 非訟事件
第二十九條 分院 增設
第三十一條 行政區劃
但 地理環境 案件多寡 增設 分院 合設 法院 轄區之一部 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
第三十二條 管轄事件
第一款 刑事第一審
第二款 第一審 上訴 民事、刑事 但
第三款 裁定 抗告
第四款 其他法
第四十五條 分院
第四十七條 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四十八條
第一款 第一審 上訴 刑事
第二款 第二審 上訴 民事、刑事
第三款 裁定 抗告
第四款 非常上訴
第五款 其他法
第57條 第一項 裁定 判決
法律 見解
1.民事庭會議 2.刑事庭會議 3.民、刑事總會議決議 司法院
第二項 必要時
第58條 配置
第59條 第一項 檢察官 檢察總長
第二項 六人以上 分組辦事 主任檢察官 監督各組事務
第60條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第一款 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第二款 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第61條 獨立
第62條 但
第63條 第一項 檢察總長 指揮監督
第二項 檢察長 指揮監督
第三項 檢察官應服從 指揮監督
第64條 檢察總長 檢察長 親自處理
第86條 應 原則強行規定 但 1.國家安全 2.公共秩序 3.善良風俗 得
第87條 第一項 應
第二項 得
第88條 審判長 有指揮之權
第89條 審判長 維持秩序之權
第90條 攝影 其他類似行為 錄音
第91條 (一般人)
第一項1.禁止其進入法庭 2.命其退出法庭 3.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第二項 不得聲明不服
第三項 法庭外
第92條 (特定人)
律師 1.警告 2.禁止 當日 訴訟代理人 辯護人
第93條 應
第94條 受命 受託
第95條 (一般人、特定人)
第101條 合議裁判 本法
第102條 審判長 (4第一項)
第103條 裁判確定前
第104條 應 1.資淺 2.資同 年少 3.審判長
第105條 第一項 過半數
第二項 關於數額 最多額 次多額 至達過半數為止
第三項 關於刑事 最不利 次不利 至達過半數為止
第106條 第一項 應記載於評議簿 裁判確定前
第二項 1.當事人 2.訴訟代理人 3.辯護人 4.輔佐人 裁判確定後 閱覽 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