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思維流程

"依法行政原則"乃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而行政法學的主要任務,則是以憲法、法律、行政命令、自治規章、習慣法及一般法律原則等客觀規範為基礎,檢視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因此,行政法問題的處理,首重"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

 

思考=>面對行政法案例時,首先之務先判斷,在整個行政過程中,出現"幾個行政行為"?接下來去分別針對每個行政行為"加以定性"(分析其法律性質)。

一、行政行為之定性

1.需先確定是否為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

2.再區分是否為公法行為或私法行為

3.區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4.區分外部行為與內部行為

5.區分具體行為與抽象行為

6區分單方行為與雙方行為

 

二、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步驟

1.形式合法性的審查:

(1)行政行為是否由有管轄權的機關所做成?(行政程序法第11~14條)

(2)行政行為的做成是否合乎行政程序法的規定,特別是關於聽取當事人意見的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3)行政行為是否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例如應以書面為之或應敘明理由(行政程序法第96條)

 

2.實質合法性的審查:

(1)"依法行政原則"的貫徹:

    a.法律保留原則?

    b.法律優為原則?(實例題之審查重點)

(2)行政行為是否合乎授權基礎的"構成要件"?(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審查與"判斷餘地")

(3)授權基礎的要件該當時,行政機關應否作成行政決定?或應為何種行政決定?此乃屬於"法律效果"的層面問題。(涉及"行政裁量"及"裁量瑕疵"相關問題)

(4)行政決定的內容是否明確?

(5)行政決定(特別是行政處分)的內容,是否具有實現可能性?(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3款)

(6)行政決定是否符合"行政法上一般原則"?例如: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等...

 

三、行政行為"效力"的分析

違法的行政行為效力為何?無效?得撤銷?得補正?

 

四、救濟方式的分析

在行政行為合法性之審查上,如經確認合乎法律規定,原則即告終結。

然若該行政行為違背法令規定時,基於"依法行政"之要求,行政機關自應停止該違法之行政行為(但此時仍要權衡:主管機關自行撤銷該違法之處分,是否亦同時侵及當事人之信賴利益?)。

行政機關若仍續行該違法之處分,此時應思考的是:當事人對於該違法之行政行為有無法律上之救濟管道?這當中即包括提起訴願以及行政訴訟來回復原狀,若甚有損害者,則另應思考關於國家賠償或補償責任的確認,以資救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芸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