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
(一)共同訴訟之分類標準
1.合一確定之必要
2.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及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二)共同訴訟之審理原則
1.普通共同訴訟
民訴第55之適用
2.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原則:民訴56
例外:民訴459第二項
3.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原則:民訴56
例外:訴之撤回(459第二項)
(三)共同訴訟判決之效力
(四)共同訴訟之類型
A.普通共同訴訟
1.意義:各共同訴訟人不受其他共同訴訟人之干擾,各有其獨立實施訴訟之權能。亦即各共同訴訟人均有處分訴訟標的系爭利益之獨立權能,實體法上不必要求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
2.判決之效力不及於當事人以外第三人,且亦不及於共同原被告相互間之情形。
3.審理準則
(1)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民訴55)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共同訴訟人其中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原則上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2)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之界限
a.主張共通原則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為某項主張,而他共同訴訟人未積極地為與該主張相牴觸之行為時,則以有利於他共同訴訟人者為限,其效力及於他共同訴訟人。ex.債務人主張清償時,效果及於為共同被告之保證人。
b.證據共通原則
由共同訴訟人之一人聲明之證據方法而得之證據資料,若他共同訴訟人未為反對,且法院未為分別辯論時 ,即得成為共同之證據資料而採為其他共同訴訟人之裁判基礎。
(3)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原則。
B.必要共同訴訟
1.意義: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對共同當事人而言須合一確定,法律上須予以共同當事人間同勝同敗之判斷,不可為相岐異判決之共同訴訟型態。
2.判別標準
(1)多數說見解
可分為"實體法上合一確定"及"訴訟法上合一確定"兩者切入觀察,當事人間訴訟符合其一者,即認為有合一確定之情形。
a.實體法上合一確定
共同訴訟當事人間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同一,實體法上有將之視為一體,做相同處理之必要,ex.
b.訴訟法上合一確定
指判決之效力將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故若共同訴訟人同為當事人時,法院即不應為相異之判決,否則將使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陷於裁判矛盾之境。
(2)楊建華教授見解
合一確定之概念應採擴大解釋,即有裁判矛盾之虞者,即應從寬認定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C.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1.意義:訴訟標的對於各共同訴訟人須合一確定,且依法律或依法理數人應全體起訴或被訴,否則當事人不適格之訴訟類型。
2.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未以全體當事人列名為原、被告時之法律效果
(1)裁判前
a.依共同訴訟參加、訴之追加(民訴255第1項第5款)等規定補正之。
b.除上述兩種方式外,92年修訂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一規定:亦可補之。
(2)判決後
a.未確定前:依上訴救濟。
b.確定時:為無效判決,利害關係人可依再審救濟之。
3.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判決之效力
不論勝敗,既判力均及於全體利害關係人,蓋其既須全體列名原告或被告當事人始能適格,則在全體均已成為形式當事人之情形下,判決效力當然均及於所有當事人。
D.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1.意義:
類似之必要共同訴訟者,指數人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不必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而有選擇行單獨訴訟或行共同訴訟之自由,然一旦行共同訴訟,則其法律關係對於共同訴訟人全體,即必須合一確定,不許為歧異判決之共同訴訟也。
2.判別標準
3.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審理
(1)原則
同前述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審理,有民事訴訟法第56條各款之適用。
(2)例外
就訴之撤回而言,通說見解認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本就不以全體當事人列名原被告為必要,故共同原告一人撤回自己之起訴,或原告對於共同被告之一人撤回訴訟者,均無礙於原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故解釋上該撤回行為均單獨發生效力,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第2款之拘束。
4.判決效力
普通共同訴訟(55)不用同勝同敗
必要共同述送(56)要同勝同敗,不得為相歧異的裁判。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