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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

1.故意犯的行為階段:

決意->陰謀->預備->著手實行->完成行為->發生結果

2.既遂與終了:

(1)既遂:行為與結果形式上符合構成要件所描述的內容。

(2)終了:對於法益的侵害實質上的終結。

(3)區別實益:1.仍有犯罪參與的空間2.仍可能實現加重要素3.犯罪追訴的時效以行為終了時起算。

3.未遂犯成立要件

(一)審查前階段

(1)犯罪未既遂

1.客觀不法構成要件未完全實現(EX.行為犯?抽象危險犯?著手犯?)

2.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2)法律明文處罰未遂犯(刑25第二項):

為何要處罰未遂犯?

1.客觀未遂理論

2.主觀未遂理論

3.印象理論(主客觀混合理論)->通說採之。因為會破壞法安定性、和平信賴,故處罰之。

(二)主觀要件:

(1)特殊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

(2)實現構成要件之故意(ex.反面構成要件錯誤、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Q.過失是否有未遂的可能?

通說:無過失未遂存在1.過失必須以結果發生為前提。2.未遂犯必須故意為前提。

實定法,可想像"過失未遂",但不存在,也就是不處罰。

 

(三)客觀要件:

(1)著手實行:行為人開始實施構成要件行為時,則未遂與既遂的界分大多沒有爭議。但若行為仍在構成要件行為之前階段,則區分有困難。

 

Q.何謂著手?

1.形式客觀理論->單純從形式做判斷,行為人已開始實行嚴格意義的構成要件該當行為。

2.實質客觀理論->行為人行為和構成要件有密切的存在。

3.主觀理論->單純行為人來判斷

4.主觀與客觀混合理論

->依照行為人主觀上對犯罪歷程的想像,其所開啟的因果鍊已無須其他重要的行為介入,即可,不延遲的開始構成要件行為且對法益造成直接危險,即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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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

1.意義:行為人著手後,出於己意而放棄犯行,或以積極的行為去防止行為發生結果,而成立的未遂犯。

2.立法理由:

  1.刑事政策理論(黃金橋理論)

  2.獎賞理論

  3.刑罰目的理論

 

3.未了未遂與既了未遂

(1)區別實益:中止要件不同

未了未遂->行為人著手實行,而未完成實行行為的未遂

既了未遂->行為人著手實行之後,雖已完成實行行為,但尚未發生結果的未遂。

 

(2)區別標準

1.客觀理論

2.主觀理論(通說)

Q.主觀想像判斷時點?

 1.計畫觀測法

 2.臨界中止法(林山田)

 

4.中止犯成立要件

(一)審查前階段

(1)犯罪須未既遂

1.中止犯必須具備未遂犯的成立要件。

2.例外在行為和結果欠缺因果關係或客觀可歸責性時,雖然構成要件結果已經發生,但亦可適用中止未遂。

3.失敗中止:

 

(2)必須行為人主觀認為犯罪仍有可能既遂

1.依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尚有其他實現犯罪結果的可能方法,而可能的後續方法可與先前行為構成一個整體關係,則後續方法的放棄仍可以是有效的中止。

2.必須出於己意中止的下位概念。

3.失敗未遂:計畫失敗造成的未遂

 

(二)中止意思

(1)未了未遂->放棄犯意(完全且終局放棄構成要件故意)

(2)既了未遂->主觀放棄犯意+防止結果發生之決意

 

(三)中止行為

(1)未了未遂->放棄犯行

(2)既了未遂->放棄犯行+積極防果行為

 

(四)已意中止(非己意中止:障礙未遂)

(1)主觀說

  1.法蘭克公式->非不能、係不為->出於己意

  2.出於自主動機

  3.不以值得稱讚或具道德倫理價值之中止意思為必要

(2)限定主觀說:中止意思的形成,必須出於倫理上的自我要求。

(3)客觀說:中止意思的形成原因,若依一般經驗判斷是否對意思形成有強制影響,及非己意。

Q.失敗未遂與障礙未遂的區分?非己意中止的情況下

 

(五)"中止行為"與"結果未發生"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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