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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

1.意義:行為人利用他人作為犯罪行為的工具,而為自己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以遂其犯罪目的的正犯。

2.間接正犯之既遂犯要件

(1)客觀要件

1.被利用人實現特定犯罪構成要件

2.利用人居於意思支配地位

a.利用他人不具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行為

ex.行為人利用其對於他人強烈的影響力,或優勢的認知地位,利用他人為不具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自損行為,以遂其傷害或殺人之犯意,而應成立傷害罪或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b.利用他人無故意的行為。

c.利用他人的合法行為

d.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的行為

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以遂行犯意的行為,究應成立間接正犯或教唆犯,應取決於利用人對於犯罪的意思支配程度。如果無責任能力人已具有相當的意思決定能力,則利用人欠缺意思支配,不構成間接正犯。

反對學說則認為,無責任能力人辨識及控制能力不易判斷,應依法一同視之。

e.利用他人禁止錯誤的行為

利用他人禁止錯誤而遂行犯意的行為人,亦能成立間接正犯。而不論被利用人本身之禁止錯誤係可避免或不可避免,只要幕後行為人具有意思支配地位,即能成立間接正犯。

f.利用他人被強制之行為

g.正犯後(間接)正犯

少數的情況中,被利用人的行為已經具備故意犯的所有犯罪要素,而非單純屬於行為人的行為工具。此時被利用人可以成立正犯,而幕後的利用人因其居於意思支配地位,亦能成立間接正犯。

(2)主觀要件

1.特殊主觀不法要素

2.故意=認識到客觀上有"構成要件+意思支配"的事實

a.被利用人之客體錯誤

b.誤認被利用人有責任能力

c.誤認被利用人有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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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

1.意義:兩以上行為人,基於共同行為決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共同實現構成要件的參與犯。

2.共同正犯既遂犯的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

1.實現特定犯罪構成要件

2.功能性支配

主觀上行為人基於共同行為決意,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客觀上,各參與者基於犯罪分工,各自實現其在犯罪行為上不可或缺的行為,居於功能性支配的地位。

a.共同行為決意:各行為人必須有共同犯罪的認識,且有相互利用相互補充以遂行犯罪的意願。

->相續共同正犯:著手後的犯罪參與。

->平行正犯:欠缺共同行為決意,故非共同正犯。

b.共同行為分擔:各行為人基於將整個犯罪行為繫於彼此互相協力的意思,而為實施犯罪所必要的角色分配。

c.參與共同行為的實現:行為人各自實現其在共同決意中所分擔的行為。不以參與全部構成要件行為為必要,亦不以參與全部犯罪階段為必要。

->同謀共同正犯:謀議階段的參與。(院字2404、釋109)

 

(2)主觀要件

1.特殊主觀不法要素

2.故意=認識到客觀上有"構成要件+功能性支配"的事實。

3.共同正犯未遂犯的要件

(1)主觀要件:同既遂

(2)客觀要件:著手實行

1.以其他正犯之著手為準(犯罪共同體)

2.一人未遂,全體未遂。一人既遂,全體既遂。

 

4.共同正犯的責任(28)

(1)共同決意範圍內

1.原則:全部皆為正犯

2.例外:相續共同正犯的情形時各行為人有可能負不同罪名

(2)共同決意範圍外

1.原則:個別負責

2.例外:結果加重犯(若加重結果乃共同行為所致,且為客觀上可得預見,共同正犯全體皆應負責)

(3)分則特殊共同正犯

1.結夥三人加重竊盜罪(321第一項第三款)

要件:成立共同正犯+三人以上(無責任能力不算)+皆在場實施

2.兩人以上共同強制性交罪(222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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