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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1.單獨犯與參與犯

  1.單獨犯:犯罪行為由一個人單獨完成者。

  2.參與犯:兩個以上的行為人以不同方式參與犯罪者。

2.正犯與共犯

  1.正犯:直接或間接實現不法構成要件的行為人。

  2.共犯:教唆或幫助他人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人。

3.正犯概念

(1)緊縮的正犯概念

1.親自實施全部或一部構成要件行為者,為正犯。

2.教唆犯與幫助犯,乃擴張了刑法可罰性的範圍,屬於擴張刑罰事由。

(2)擴張的正犯概念

1.任何導致(惹起)構成要件實現之行為人,為正犯。

2.不須親自,只要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即為正犯。

3.教唆犯與幫助犯,乃限縮了刑法可罰性的範圍,屬於限縮刑罰事由。

4.批評:過份擴張正犯的認定,超越了不法構成要件原本所掌握的範圍。

無法合理地解釋有親手犯與純正特別犯的存在。

 

(3)單一正犯概念

1.無區分正共犯之必要。正共犯之差異僅在於刑罰裁量的問題。

2.只要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即為正犯。

3.批評:犯罪行為人對於犯罪的完成各有不同的貢獻與份量,自應以不同的制裁資格加以處理。況且將問題推延到刑罰裁量的領域,說不定比區分正犯與共犯而產生的問題還要多。

4.區別理論

實務上=>主觀說+形式客觀說

 

(1)客觀理論

*形式客觀說:係以不法構成要件對於犯罪行為的描述為區分基礎。

 1.正犯:自己實行部分或全部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之人。

 2.共犯:經由一個準備或支持行為,而對不法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作出貢獻者。

 3.刑事立法上僅對於直接正犯的規定,採客觀理論。

 4.批評:a.正犯範圍狹窄b.無法解釋間接正犯c.無法完全掌握共同正犯。

*實質客觀說:以客觀上危險性及因果關係上的份量,作為區分標準。

(2)主觀理論

1.正犯:以正犯的意思,欲將犯罪當作自己犯罪之人。

2.共犯:以共犯之意思,對於他人之犯罪加以誘發或協助之人。

3.行為人係出於正犯抑或是共犯之意思,依利益理論判斷。依此理論,犯罪結果對於自己有直接利益之人,具有正犯意思。

4.批評:a.忽視行為的客觀面。

          b.與不法構成要件的結構不相符合。

          c.與"親自實施全部或一部構成要件行為者,為正犯"之結論相違背。

          d.僅將問題交由法官個案判斷,易造成恣意裁判。

 

(3)犯罪支配理論(通說)

1.正犯:犯罪過程中,位於操縱性的犯罪支配地位之人。亦即能夠依其意願開始實現、加速或阻止構成要件的進行的犯罪關鍵角色(核心角色)。

2.共犯:對於犯罪是否實行或如何實行取決於他人之決定,僅擔任誘發或促成犯罪發生工作的邊緣角色。

 3.此說認為正犯的成立並非僅依其主觀上的操縱意思而定,尚須考慮行為人之客觀行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佔的份量與功能綜合加以判斷。

 4.類型:

   a.行為支配

   單獨正犯

   直接正犯

   平行正犯

   b.意思支配 

   間接正犯

   教唆犯?

   c.功能性支配

   共同正犯

   幫助犯?

  5.支配理論的例外

   a.純正特別犯

   b.親手犯

   c.義務犯

 

5.共犯從屬性理論

(1)意義:共犯必須依存於一個正犯的主行為,始足以成立犯罪。

(2)嚴格從屬性原則:主行為必須是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罪責而構成犯罪的主行為。

(3)限制從屬性理論(通說)

->主行為只要故意、不法即可,不須具有罪責而足以構成犯罪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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