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之要件
(一)實質要件
1.須有結婚能力(違反:無效)
2.須有結婚之合意(違反:無效)
3.須達法定結婚年齡(違反:得撤銷)
4.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違反:得撤銷)
5.須非禁婚親(違反:無效)
6.須無監護關係(違反:得撤銷)
7.須非重婚或同時與二人結婚
重婚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其婚姻無效。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988第3款)。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第988條之一第一項)
8.須非被詐欺或被脅迫(違反:得撤銷)
9.須非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結婚(違反:得撤銷)
10.須非不能人道(違反:得撤銷)
(二)形式要件(97年5月23日始施行)(違反:無效)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982)。
結婚之形式要件有三:
1.應以書面為之(屬於要式契約)
2.須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3.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至於當事人是否另依習俗或宗教習慣舉行結婚儀式,則與結婚之效力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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