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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生子女
(一)婚生推定
1.受胎期間之推定(1062)
2.婚生子女之推定(1063第一項)
原則上,結婚後6個月內即出生者,不受"受胎期間"之推定。亦即,懷孕後四個月內必須結婚,該子女始被推定為婚生子女。
(二)婚生子女之否認
1.否認權人: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1062第2項)
2.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
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1063第3項)。
另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之一規定"夫妻已逾96年5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所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得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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