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四、收養

(一)實質要件

1.須有收養之合意(違反:無效)

2.收養者須長於被收養者一定之年齡(1073)(違反:無效)

3.須非近親或輩分不相當親屬間之收養(1073之1)(違反:無效)

民法第1073條之1規定

(1)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之間,不論輩份是否相當,均禁止收養(但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則屬例外);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禁止收養。

所謂輩分不相當,包括同輩收養(如堂兄收養堂妹),及越輩收養(如叔父收養孫姪),至於舅收養甥女,則屬輩份相當。

(2)生父對於未經認領或準正之事實上非婚生子女,因與生父尚未發生法律上之父子女關係,故通說認為得收養為其養子女。

4.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與配偶共同為之(1074)(違反:得撤銷)

5.同時被收養之禁止(1075)(違反:無效)

6.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1076)(違反:得撤銷)

7.應得被收養者"父母"之同意(1076之1)(違反:無效)

民法第1076之1第一項規定

條文&立法理由

所謂"事實上不能",例如父母不詳、父母死亡、失蹤或無同意能力,但不包括停止親權等法律上不能之情形。

8.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違反:無效);或"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1076之2)(違反:得撤銷)

(二)形式要件:應以書面為之(要式契約),並應聲請法院認可(違反:無效)

(三)收養生效之時點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1079之3)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芸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