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簡稱IP),指人類運用精神力創作所得的成果;其中,受到法律所保障者稱為"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故其範圍相當廣泛。
2.謝明洋老師則將智慧財產權法定義為:智慧財產權是法律對於"人類運用精神力創作成果"ex.著作權法、專利法的保護,以及對於"產業正當競爭秩序"ex.商標法、營業秘密法的保障。
智財三法:
著作權法->文化創作
專利法->技術創作
商標法->避免消費者誤解商品和保護品牌,公平競爭。
營業秘密法->商業上之機密資訊,保護競爭公平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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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律要保護的對象(客體)為何要弄清楚
EX.專利法->專利(技術創作)->有程度高低之別,不同的程度應予以不同的保護。ex.生物科技、半導體。
專利
1.發明專利->無中生有(第21條)
2.新型->精益求精,小發明(第93條)
3.新式樣->美上加美(第109條第1項)
專利法之法典結構
第一章、總則(1~20)
第二章、發明專利(21~92)
第三章、新型專利(93~108)
第四章、新式樣專利(109~129)
第五章、附則(專130~138)
專利權之取得
前言
1.專利權之排他性(獨占性)
2.智慧財產權之取得,依其是否須經申請審查,可分:
(1)創作保護主義
指一經完成,即取得權利;不須經過申請、審查等程序。ex.著作權、營業秘密法。
(2)審查主義
指創作完成後,須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取得權力者,ex.專利權、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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